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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顺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公开征集

信息来源:北京顺义区委宣传部   发布者:网站编辑   发布日期:2020-3-17 14:47:27   阅读量:715  
内容摘要:根据《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顺政发〔2013〕13号)、《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宣发〔2016〕6号)文件精神,区委宣传部现面向全区公开征集2020年度顺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项目补助、项目奖励,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支持额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对应要求:

(一)项目补助

项目补助是指对正在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补助支持。通过综合评定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10%的补助,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申请额度。申请补助的项目,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

2.项目投资属于以自有资金为主,项目尚处于实施阶段且形象进度及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项目核定总投资(指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标准审定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4.项目申报单位2019年度纳税额度不低于50万元;

5.项目建设实施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且2020年12月前能够全部建设完成。

(二)项目奖励

项目奖励是指对已完成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或文化企业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的项目进行奖励。包括:一般项目奖励、融资项目奖励。

1.一般项目奖励

一般项目奖励是指对已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综合评定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资金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财政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申请一般项目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时已全部完工,完工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7日,项目投资认定时间自2017年4月17日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申报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2019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融资项目奖励

融资项目奖励是指对文化企业在实施文化产业项目过程中向融资机构进行融资产生的成本费用,通过综合评定进行资金奖励。成本费用包括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租息、公证费、担保费、评审费、顾问费等,融资项目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规定期限内融资总成本费用的80%,不在规定期限内的成本费用,不予支持。规定期限内已获得北京市“投贷奖”资金奖励的融资项目,通过综合评定的,区级资金可继续给予融资奖励,市、区奖励总额度不超过项目融资总成本费用的80%。申请融资项目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2)融资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北京市文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文投金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机构除外)等;

(3)项目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已在偿还(支付)用于项目投资的融资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4)申请融资项目奖励支持的融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

(5)融资款及融资成本费用应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

(6)同一申报期内一家企业只允许申请一次融资项目奖励,可包含多笔融资,同一笔融资不同年度的成本费用最多允许连续三年申报融资项目奖励支持,且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时间

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17日

申报要求
1.2020年1月1日前在顺义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且项目投资仅认定申报主体单位投资的部分,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2.项目要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顺义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和支持重点;

3.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和运营团队建设良好,资金运转正常;

4.已获得过区级专项资金支持的补助、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含项目投资内容),已获得过区级专项资金支持的融资奖励项目可以继续申报,但仅针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融资成本进行奖励;

5.2019年以前(含2019年)已获得的顺义区政府专项资金不得列入本次申报项目的总投资。


支持范围及重点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标准和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京政办发〔2016〕23号)鼓励类范围的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九大类行业。重点支持方向为:

1.符合顺义区城市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的文化产业项目。

2.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行业引领、导向意义、自主创新能力的文化产业项目。

3.文化产业“高精尖”项目。

4.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等相关行业跨界融合项目。

5.文化产业平台建设类项目。

6.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合作,“走出去”、“引进来”的文化产业项目。

7.符合国家、北京市、顺义区相关政策要求,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文化产业项目。

8.经顺义区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申请项目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顺义区文化产业项目补助申请报告》(加盖公章)(电子版);

2.《顺义区文化产业补助项目总投资明细表》(加盖公章)(电子版);

3.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19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5.2019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年度缴税汇总表(加盖公章);

6.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有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7.项目涉及到的立项、前置审批、验收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声明(加盖公章);

8.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声明(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一般项目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顺义区文化产业一般项目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电子版);

2.《顺义区文化产业一般奖励项目总投资明细表》(加盖公章)(电子版);

3.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19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5.2019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或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年度缴税汇总表(加盖公章);

6.项目涉及到的立项、前置审批、验收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声明(加盖公章);

7.涉及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及获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声明(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融资项目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顺义区文化企业融资项目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电子版);

2.《顺义区文化企业融资项目总投资明细表》(加盖公章)(电子版);

3.项目单位与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成本费用的其它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的相关信贷证明:《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回单和发票等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章);

5.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该笔租赁项目的还款记录情况证明及实际租金支付表,以及租息(含以手续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章);

6.全部融资成本支付凭据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2019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9.2019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或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年度缴税汇总表(加盖公章);

10.项目涉及到的立项、前置审批、验收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声明(加盖公章);

11.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声明(加盖公章);

12.融资租赁机构出具的承诺其符合融资项目奖励申报所规定条件,且愿意接受实地踏勘和质询的函;

13.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点击【阅读全文】获取申请表

受理程序
(一)材料制作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全称及申请支持方式;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

3.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4.电子版材料需提供光盘一张。

(二)项目受理。项目申报单位于2020年4月17日,将按要求将制作好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顺义区复兴东街1号院顺义区行政中心0205室);

(三)项目初审。区委宣传部按照项目征集公告列示的相关条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联合区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所属产业行业进行认定,通过初审的项目纳入实地踏勘范围;

(四)实地踏勘。区委宣传部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的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实地踏勘的项目列入“评审项目库”;

(五)补充并提交资料。对列入“评审项目库”的项目,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专家评审和征求意见。区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评审项目库”中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区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七)财政评审。协调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总投资或融资成本最终额度审定;

(八)审批扶持方案及审批。依据财政评审报告,区委宣传部拟定项目支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九)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十)项目监督检查。区委宣传部联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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